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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政策宣传:就业扶贫、创业担保贷款、医保扶贫、养老扶贫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18-12-3 10:43:56

 

(一)就业扶贫
 
一、免费培训贫困家庭劳动力
培训对象:具备劳动能力且有培训意愿,符合贫困建档立卡16—60周岁(不含在校生)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贫困劳动力。
培训专业:中式烹调、保健按摩、家政服务、美容师、保育员。
培训时间:36个课时,每天6个课时,共6天,一个班最多不超过60人。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培训(包括实习),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贴。到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还可以获得300元的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
培训要求:截止2019年底,对有培训意愿且符合受训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二、辉县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秀务工人员奖补政策
(一)认定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当年累计务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年务工创收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认定程序
1.采取个人申请(填写辉县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秀务工人员奖励个人申请表)、村级上报、乡级初审、市级复核逐级认定方式进行。
2.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月5日前向所在行政村委会申请。
3.个人申请还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①身份证复印件、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贫困户中本人基本信息截图纸质1份(由行政村相关人员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截取)、彩色1寸照片1张。
②企业就业人员:需提供用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就业合同或用工花名册、就业证明,都需要盖单位公章,务工地点不同的可以提供多份就业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老板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就业证明,需要老板签字按手印。
4.村级把关:①召开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参加的评审会议,对申报材料逐一把关评审,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审核无误后填写《辉县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秀务工奖励申请公示名单》,加盖村委公章、村委主任签字 ;②公示:村两委通过后,在村显著位置张榜公示7天。
5.乡镇初审:乡(镇)政府每季度最后月份20日前对各行政村经公示后上报贫困优秀务工人员奖补资料通过企业走访、电话访问和材料认定等方式进行初审,然后填写《辉县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秀务工奖励申请公示名单》,并在乡(镇)公示7天,公示无误后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且乡(镇)长、办事处主任签字后,报市人社局。
6.人社局复核:
①市人社局审核小组对乡(镇)、办事处申报的材料,随机抽查不低于申报总数的1/3。
②经复核无误后在县(市)级媒体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金拨付
①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将认定符合条件的贫困优秀务工人员申请表、加盖印章、负责人签字后报市财政局;
②市财政局接到贫困优秀务工人员申请表后5日内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一卡通;
③奖励标准:截止申报时申请人本年累计工资总额的10%进行奖励,原则上不高于5000元。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要求条件:
1、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乡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男女劳动年龄上线均按照新农保享受待遇规定的60岁执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中央、省财政贴息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
2、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贷款前需提供个人贷款申请材料
1、《辉县市创业贷款申请表》(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的另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提供申请人及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2、3、5、6页)。
4、营业执照或种植、养殖证明(村委会盖章)。
5、《辉县市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人信息表》,非财政、事业开支人员需提供近三个月的工资流水账。
6、反担保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附:以上材料按顺序准备一套,另复印一套。
7、个人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需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担保人本人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
 
 
(二)医保扶贫
一、困难群众参保、参保财政补贴及退款政策
2018年,要求困难群众(建档立卡户、低保户、五保户、困境儿童)参保全覆盖,参保率100%。参保费180元,其中,个人承担30元,财政补贴退款150元。
二、困难群众参保后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住院后最多可以享受六次报销
1、一次报销:辉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保障范围:所有参保居民合规住院费用。
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医疗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含社区医疗机构)
150
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400
80%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600
80%
市级
三级医院
1200
12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部分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600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部分72%
省级
三级医院
2000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部分68%
省外

2000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部分68%
报销补偿公式:(参保居民住院合规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本次住院补偿款。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15万元)。
2、二次报销:大病保险
保障范围:符合报销条件的参保困难群众(扶贫部门登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登记的低保、五保、困境儿童)。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起付线
最高支付限额
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
0.75万元
40万元
0.75万元<合规费用≤5万部分
 
80%
5万<合规费用≤10万部分
85%
合规费用>10万
95%
3、三次报销: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
保障范围:符合报销条件的困难群众(扶贫部门登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登记的低保、五保、困境儿童)患病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
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水平
起付线/最高限额
补充保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
3000元/无
封顶上线
3000元<合规自付≤5000元部分
30%
5000元<合规自付≤10000元部分
40%
10000元<合规自付≤15000元部分
50%
15000元部分<合规自付≤50000元部分
80%
合规自付>50000元
90%
4、四次报销:医疗扶贫再保险
保障范围:符合报销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患大病、慢性病发生的合规费用,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获得补偿后按比例报销。报销分两种情况:
(1)合规费用:设定起付线3000元,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100%,每人每年度最高报销20万元。
(2)合理自费医疗费用:个人合理自费医疗费用(暂未纳入合规费用内的必要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度最高限额2万元补充报销。
5、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制定政策,组织实施。
6、大病救助:由民政部门制定政策,组织实施。
(二)建档立卡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享受政策
1、鉴定病种:分三种情况
一是30种(如:冠心病)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慢性病;
二是27种(如尿毒症透析)重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慢性病;
三是30个普通慢性病病种之外,需要长期治疗并且按时定量服用,每月药品开销超过200元的。
2、鉴定程序:
一是可随一般群众在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四到辉县市中医院和水利医院(患者可以自选)进行鉴定。
二是可走简化程序,由家庭签约医生随时将患者的建档立卡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或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就诊记录)等相关资料送到就近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医保办,由卫生院医保办组织进行初审,各乡镇医保办指定专人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到辉县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进行审批,经公示合格后,到初审的卫生院领取慢性病证。鉴定合格的慢性病患者在鉴定次月开始生效,有效期按慢性病证填写日期为准。
3、慢性病卡的使用:
由家庭签约医生指导患者使用,具体是:患者就诊时,持慢性病卡到自己慢性病卡上选择的医疗机构就诊,开药后,要索要发票和清单。报销时,持身份证复印件、慢性病卡复印件、药物清单、发票等相关资料到辉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医保窗口报销,根据自身情况,一年内可以报销一次或多次,年底前当年的费用报销完。
三、报销实行“一站式”服务
1、在我市县域内的35家县、乡级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在医疗机构直报服务窗口就直接享受应该享受的上面讲到的最多六次报销。病人或其家属不用再往其他地方跑了。
2、在我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即时结算医疗机构住院,在医疗机构享受前三次报销,4--6次报销需要到辉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医保窗口报销;二是在非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到辉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医保窗口享受1--6次的报销。
 
(三)养老扶贫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取消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的缴费档次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和5000元,共15个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同时,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现行政策规定的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以及政府给予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按照豫人社〔2018〕8号文件要求,参保人员相应缴费档次补贴标准调整为:
缴费200元补贴30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
缴费500元补贴6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100元,缴费800元补贴120元,缴费900元补贴140元,缴费1000元补贴200元。
缴费1500元补贴230元,缴费2000元补贴260元,缴费2500元补贴290元,缴费3000元补贴320元,缴费4000元补贴350元,缴费5000元补贴380元。
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
本市财政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年满45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以上三种特殊人群缴费时,应先通过主管部门认证,到城乡居保中心备案后,方可享受市政府缴费补贴)。
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对经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众,市政府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00元,确保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于次月起按标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8元,增加后,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38元。
本市财政对缴费满15年的,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六、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抚恤金领取标准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之后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另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领取标准,一次性支付10个月的死亡抚恤金。《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七、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为方便广大城乡居民,我市待遇领取人员采用了手机客户端认证新方式。按年度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逾期未能通过资格认证的,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资格认证通过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八、逐年缴费的好处有哪些?
一是可以享受省、省辖市、本市三级财政每年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缴费档次越高补贴越高;二是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越多,将来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的就越多;三是自2014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逐年连续缴费满15年后,再逐年连续缴费的,每多缴1年,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3元。
九、业务办理流程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特殊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村委会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申请等手续。
 
辉县市人社局扶贫办          咨询电话:0373-6638911